关于公布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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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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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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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人社发[201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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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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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 |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的医保使用范围,根据国家、省和《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前期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自行申报的基础上,经审核通过,醋酸溶液等 391 种定点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列入医保药品目录库管理(详见附件)。 | |
今后,凡各定点医疗机构新申报的自制制剂,须提供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注册批件以及物价部门提供的核价单。申报中如有名称和品规不对应的,应由相关部门盖章确认,方可申报。 | |
本通知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仅限于本院内部使用,并从 2011 年 11 月 1 日 起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原有的自制制剂编码同时停止使用。 | |
附件: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第一批) |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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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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