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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千汇集团           作者:千汇集团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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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12
20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偿债风险防范管理,促进企业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发行主体资产负债率情况细化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部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相应偿债保障措施比较薄弱的情况,在已有措施基础上,根据发行人最近一年末经审计财务数据计算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分别采取不同的偿债保障措施。

    (一)资产负债率在65%至8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工作中对偿债风险实行“重点关注”。

    主承销商在其出具的《发行人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增加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水平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有关分析应至少包括: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发行人有息负债情况、有息负债在未来五年内还本付息的时点及金额分布情况、发行人特殊负债情况等。重点是审核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根据负债期限时点分布,考察偿债压力水平和有关措施的保障程度。

    另外,对负债率低于65%但负债绝对额较大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中也给予“重点关注”。应关注其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现金流、可变现资产规模等情况,必要时要求其安排担保措施。

    对能够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措施的“重点关注”类企业,将优先核准发债申请。

    (二)资产负债率在80%至9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90%,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发债,不予核准发债。但实行有效的多种复合性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要求。

    (四)特定行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要求可适当放宽。

    对拥有公路业务板块的企业因财政性资金计入负债以及二级公路停止收费但负债仍由原企业承担造成资产负债率较高;房地产行业企业因售房预收款等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两类行业企业,按剔除特殊因素后计算的负债率水平安排相应偿债保障措施。

    铁路、地铁、电力特别是水电企业因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资产负债率较高。物流贸易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自有资金杠杆率较高,大量占用资金,资产负债率较高。上述行业企业因行业特点,对资产负债率要求可适当放宽,负债率超过85%应安排担保措施,超过90%不宜发债。

    二、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等级完善相应偿债保障措施

    对城投类企业和完全竞争产业类企业两类主体的偿债保障措施拟根据评级情况做如下规定:

    (一)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为AA-及以下的,应采取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等措施。

    (二)城投类企业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下的,应采取签订政府(或高信用企业)回购协议等保障措施或提供担保。

    三、完善保障房项目手续条件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中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房建设的精神,对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发债申请列入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保障房类项目手续提出以下要求。

    (一)发债募集资金拟投入的保障房项目应纳入省级保障房计划,或省级政府与地市政府签订的保障房建设目标责任书,并严格限定在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内。对省级计划和目标责任书之外的住房建设项目发债融资,按照一般企业债对待。

    (二)保障房项目的审批、土地、环保等文件应齐备,偿债资金来源明确。

    (三)一般性旧城改造、城乡一体化项目仍按照正常发债申请对待。

    四、根据募集资金投向细化分类管理

    (一)募集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物流园区建设、开发区建设、产业园建设、水利、公路等基础设施投资为主的地方国有企业发债,因涉及政府投资计划及各项政策,不按完全竞争的产业类企业对待,原则上按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管理。

    (二)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具有完全公益性的社会事业项目如体育中心、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地方财力和公共服务的需要量力而行,不宜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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